新加坡政府宣佈其個人稅務減免措施,現將延伸至透過合資格家族投資控股公司進行投資的人士。
個人衍生或直接收取的相關入息當中,可享稅務減免措施的項目如下:
-所有源自海外而在新加坡收取的入息可享免稅。
-衍生於金融指示並源自新加坡的特定投資收入可享免稅。(若該源自新加坡的特定投資收入衍生於新加坡本地的合作伙伴,或是透過從事貿易、業務或專業衍生的收入,則不在此列。)
於2013年4月1日前成立之合資格家族投資控股公司,並於2008年4月1日或之前在新加坡獲得、衍生或收取的收入項目可享免稅:
a.任何駐新加坡公司所支付的股息;
b.源自債務證券的任何利息、折扣、預付費用、贖回溢價或提早還款之罰款;
c.任何來自伊斯蘭債務證券的款項;
d.任何來自年金的收入,,但以下收入除外:
(i)由僱主為僱員購買的年金,以代替僱員在受僱期間應獲發的任何退休金或福利金;及
(ii)任何根據退休保障計劃購買的年金;
e.任何來自保單的收入,利潤損失除外;
f.任何由單位信託投資計畫的信託人(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除外)按照證券及期貨第289章286條分配的收益,以及公開發售的單位收益,該等收益乃屬個人收入或視作個人收入;
g.任何由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信託人按下列情況分配的收益:
(i)租金收入/管理或持有不動產帶來的收益,但不包括處理不動產帶來的收益;
(ii)管理或持有不動產帶來的附帶收入,但不包括處理不動產帶來的收益及新加坡股息;
(iii)管理或持有新加坡不動產帶來的租金收益或收入當中的應付收入(新加坡股息除外),但不包括處理不動產帶來的收益當中的應付收入;及
(iv)透過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之認可次級信託基金分配其租金收益/管理或持有不動產帶來收入之收益,但不包括處理不動產帶來的收益。
h.任何由受管制之認可計劃所分配而衍生自新加坡或在新加坡範圍內收取的收益,且屬個人收入或視作個人收入;
i.任何來自證券借貸或回購安排的費用或賠償;
j.任何登記商業信託基金分配的收益;
k.衍生自認可銀行或按新加坡金融公司法所授權之金融公司的利息收入;
l.任何來自金融機構提供的結構性產品的收入;及
m.任何源自新加坡境外而於新加坡國內收取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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