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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对营商利润征税的准则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向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利润征税。只有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予以征收利得税。简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营商,但其利润是从香港以外的地方所获得,则不须在港就有关利润缴税。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订立 ,所得利润须在港课税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订立 ,所得利润不在港课税 

 如购买合约或售卖合约其中一项在香港订立,则初步的假设是所得利润须在港课税  但必须考虑全部事实 ,以确定利润的来源地 

 如销售的对象是香港顾客 ,有关的售卖合约通常会视作在香港订立

 如有关人士不须离开香港 ,而是在香港透过电话  其他电子媒介 ,包括互联网   立买卖合约 ,则有关合约会视作在香港订立 

 从贸易所赚取的利润只可划为须全数在港课税 或完全不须在港课税 ,分摊计算有关 利润并不适用 

对 其 他 利 润 的 处 理 方 法

至于其他主要类别的营业利润 ,可根据以下的验证准则以确定其来源地 :

利 润

 

是 否 须 在 香 港 课 税

不动产的租金收入

 

如有关物业在香港 ,租金收入须在港课税

出售不动产所得的利润

 

如有关物业在香港 ,所得的利润须在港课税

买卖上市股票所得的利润

 

如有关的股票买卖在香港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 所得的利润须在港课税

业务单位(财务机构除外)从出售在香港以外 发行而没有在任何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所得的利润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订立 ,所得的利润须在港课税

一个业务单位所收取的专利权费

 

如有关专利权的活动在香港进行 ,所收取的专利权费须在港课税

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就使用知识产权而从香港所收取的专利权费

 

如有关的知识产权在香港使用,所得的利润须在港课税

一个业务单位(财务机构除外) 的利息收入

 

如贷款人在香港提供款项予借款人 ,所得的利息收入须在港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