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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造 业 的 利 润

就 制 造 货 品 与 中 国 大 陆的 单 位 作 出 加 工 或 装 配 安 排 

香 港 制 造 商 与 中 国 大 陆 的 单 位 订 立 加 工 或 装 配 安 排,是很 常 见 的 。 在 这 类 安 排 下 , 香 港 制 造 商 一 般 会 提 供 原 料 、 技 术 知 识 、 管 理 、 生 产 技 术 、设 计 、技 术 劳 工 、 培 训 、 监 督 等 , 而 内 地 单 位 则 提 供 货 品 加 工 、 制 造 或 装 配 所 需 的 厂 房 、 土地 和 劳 工。

严 格 来 说 , 有 关 的 内 地 单 位是 与 香 港 制 造 商分 开 的 一 个 独 立 分 包 商 。 因 此 , 香 港 制 造 商 从 售 卖 货 品 所 得 的 利 润 不 应 存 在 须分 摊 计 算 的 问题 。 不 过 , 税 务 局 会 采 取 一 个 务 实 的 做 法 , 准 许 售 卖 有 关 货 品 所 得 的 利 润 按 50  50 的 比 例 分 摊 计 算 , 只 把 利润 的 50% 评 定 为 源 自 香 港 。 这 做 法 顾 及 了 香 港 制 造 商 在 内 地 制 造货 品 的 过 程中 所 担 当 的 角 色 。

                 
如 香  制 造 商 将 制 造 工 作 判 给 内 地 的 独 立 分 包 商 承 包 , 并 根 据 双 方 并 无 关 联 的 基 础 付 款 , 而 香 港 制 造 商 在 制 造 工 作 上 亦 极 少 参与 , 则 在 内 地 进 行 的 制 造 工 作 不 视 作 由 香 港 制 造 商 所 进 行 。 因 此 , 该 制 造 单 位 的 利 润 不 须 在 港 课 税 。 不 过 , 香 港 制 造 商 售 卖 货品 所 得 的 利 润 , 全 部 须 在 港 课 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