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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各国对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意愿愈显迫切。

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2014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在G20的大力推动下,截至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


“标准”由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和统一报告标准两部分内容组成。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是规范各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如何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操作性文件,以互惠型模式为基础,分为双边和多边两个版本。统一报告标准规定了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根据“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为各国(地区)进行跨境税源监管提供信息支持。具体过程如下图所示:

我国“标准”实施时间表

➢ 2014年9月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在G20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承诺将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9月。

➢ 2015年7月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由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已于20162月对我国生效,为实施“标准”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

➢ 2015年12月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多边法律工具。

➢ 2016年10月 国家税务总局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2017年59日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 2017年71日 金融机构开始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 2017年1231日前 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7630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尽职调查。

➢ 2018年531日前 金融机构报送信息。

➢ 2018年9月 国家税务总局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第一次交换信息。

➢ 2018年1231日前 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